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 ,完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督促保荐机构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保荐项目质量,以可投性为导向执业展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沪深交易所)对《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联合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沪深交易所于2023年7月21日联合发布的《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上证发〔2023〕117号)同时废止。
为充分评估评价体系的客观性 、适用性,《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暂不实施。
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设“业绩下滑调整”指标;二是调整部分指标赋值方式;三是优化评价结果为A类的条件;四是完善评价结果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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